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