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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交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交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