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3)

(3)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区人民政府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抽查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材料,及时准确启动达到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