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七条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