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