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39条

第121.339条 跨水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

作下列情况运行时,所有飞机应当携带供机上每位乘员使用的配备有经批准幸存者定位灯的救生衣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漂浮装置,存放在每个座位或者铺位上的乘员易于取用的地方:

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该飞机滑翔距离的跨水运行;

自特定机场起飞或者着陆时,飞机的起飞或者进近航迹处于水面上空,局方认为飞机发生不正常情况时有可能迫降水上的情况;

考虑特定水域的深度和范围,局方要求携带上述设备的在该水域上空实施的运行。

按照本规则实施包括(a)款所列情况在内的跨水运行的所有飞机必须配备至少一个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

对于延伸跨水运行,除需携带本条(a)款中要求的救生衣外,还需携带下列设备:

额定容量和浮力足以容纳机上乘员的救生筏,每只筏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幸存者定位灯。除非提供了容量足够的多余救生筏,否则这些救生筏的浮力和座位量应当在损失了一条额定容量最大的救生筏后,还能容纳飞机上的全体乘员;

每个救生筏至少一个烟火信号器;

一个经批准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器。当这种发射器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小时时,或者按照发射器制造厂在该设备批准时制定的标准,其电池已到使用寿命的一半,或者对于可充电的电池已到充电使用寿命的一半,这种发射机内的电池应当予以更换电池或者重新充电。更换电池或者重新充电的新到期日期应当清晰地标在发射器的外部。本款中关于电池的使用寿命或者充电使用寿命的要求不适用于那些在可能的存放期间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所要求的救生筏、救生衣和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器应当在无充裕时间做准备程序而进行水上迫降的情况下易于取用。这些设备应当安装在有明显标记的经批准的位置。

应当在所要求的每个救生筏上配备一个适于所飞航路的救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