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29条

第121.329条 涡轮发动机飞机用于生命保障的补充氧气要求

在运行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时,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在飞机上配备生命保障氧气和分配设备以供使用:

所提供的氧气量应当至少是为遵守本条(b)和(c)款所必需的量;

每一特定运行所需要的生命保障和急救用氧气量,应当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飞行持续时间来确定,这些座舱气压高度和飞行持续时间要与为该运行和航路制定的运行程序一致;

对具有增压座舱的飞机,氧气量应当根据座舱气压高度和下列假设来确定:座舱增压故障发生在供氧需求临界的飞行高度或者飞行中某点,然后飞机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应急程序,在不超过其使用限制的情况下,下降到一个允许顺利结束本次飞行的飞行高度;

发生了这种故障之后,座舱气压高度被视为与飞行高度相同,除非能证明,座舱或者增压设备任何可能的故障均不会导致座舱气压高度等于飞行高度。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达到的最大座舱气压高度作为审定或者确定供氧量的基础。

机组成员。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为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在座舱气压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至3,600米(12,000英尺)(含)时,应当对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氧气,并且他们也应当用氧,如果在这些高度上超过30分钟,则对于30分钟后的那段飞行应当对其他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在座舱气压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时,应当对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氧气,并且他们也应当用氧,在此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应当对其他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用氧时,他应当连续用氧,除非为执行其正常任务需要除去氧气面罩或者其他氧气分配器。对那些处于待命状态的或者在完成此次飞行前肯定要在驾驶舱内值勤的后备飞行机组成员,视为本款第(1)、(2)项所述的其他机组成员。如果某一后备飞行机组成员不在待命状态,并且在剩下的一段飞行中将不在驾驶舱内值勤,则就补充氧气要求而言,可以将其视为一名旅客。

旅客。除经局方批准外,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为旅客提供氧气: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至4,000米(13,000英尺)(含)的飞行,如果在这些高度上超过30分钟,则对于30分钟后的那段飞行应当为10%的旅客提供足够的氧气;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000米(13,000英尺)以上的飞行,在此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为机上每一旅客提供足够的氧气。

对于在特定区域运行符合本条(c)款存在困难的,经局方批准,可以按照以下要求实施运行: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至4,300米(14,000英尺)(含)的飞行,如果在这些高度上超过30分钟,则对于30分钟后的那段飞行应当为10%的旅客提供足够的氧气;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300米(14,000英尺)以上至4,600米(15,000英尺)(含)的飞行,足以为30%的旅客在这些高度的飞行中提供氧气;

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600米(15,000英尺)以上的飞行,在此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为机上每一旅客提供足够的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