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20条

第121.320条 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安装有一个具有下列功能的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向飞行机组指示所飞的高度;

自动保持所选择的高度;

当接近预选高度时,能至少发出音频或者视频信号提示飞行机组;

当飞机偏离预选高度时,能向飞行机组至少发出听觉或者视觉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