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05条

第121.305条 飞机仪表和设备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下列飞行和导航的仪表与设备:

一个空速指示系统,带有加温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结冰而失效的等效装置。对于以马赫数为单位来表示速度限制的飞机,则还应至少装有一个马赫数指示器。

一个灵敏高度表,带有以百帕斯卡(毫巴)为单位的校正装置,并且该装置对于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气压可以进行修正。

一个带指针和/或数字式显示的精确指示小时、分和秒的时钟(或者经批准的等效装置)。

一个大气静温指示器。

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一个组合有侧滑指示器的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条(k)款装有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可以在360°俯仰和滚转飞行姿态中使用)时,只需要侧滑指示器。

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仪表)。

一个磁罗盘。

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当运行要求有两名驾驶员时,第二名驾驶员位置处应具有以下参数的显示:

气压高度;

指示空速;

垂直速度;

转弯和侧滑;

姿态;

航向。

除局方批准的某些涡桨飞机外,在涡轮动力飞机上,除在每位驾驶员工作位置上各有一个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可以供使用之外,还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第三套陀螺坡度与俯仰指示器(地平仪):

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分钟;

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都能清楚地看见并使用;

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对于本条要求的飞行和导航设备:

可以通过仪表组合或者中央飞行系统或者在电子显示器上参数的组合来满足这些条款的各项要求,但要求每一必需驾驶员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少于本条所规定的仪表及相应设备提供的信息;

可以使用其他等效符合性方法来满足这些条款的设备要求,但要求在飞机型号审定批准过程中已表明该方法具有等效的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