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01条
第121.301条 概则
除具体指明适用于特定运行的条款外,本规则关于仪表和设备的要求适用于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所有运行。
本规则第121.305条至第121.360条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应当按照适用的适航要求进行批准和安装。
每个空速指示器应当以公里/小时或者海里/小时为单位校准,并且飞机飞行手册和有关标牌中的每个空速限制和有关资料中的空速应当相应地以公里/小时或者海里/小时表示。
除经局方批准外,2005年7月1日后首次投入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有以米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如果该飞机需在以英尺为单位确定飞行高度的国家或者地区运行,则应当同时装备有以英尺为单位显示的高度表。
除本规则第121.645条(b)款和第121.647条规定外,只有当下列仪表和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方可以使飞机起飞:
为符合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适航要求所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本规则第121.305条至第121.319条和第121.359条、第121.360条以及第121.743条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运行的仪表与设备,以及本规则第121.323条至第121.351条中规定的适用于不同运行类型的仪表与设备,而这些仪表与设备在本款第(1)项未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