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195条
第121.195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跑道上,在可用着陆距离(LDA)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飞机在最有利的跑道和方向、静风条件下着陆;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备降机场可用着陆距离(LDA)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时,该目的地机场跑道的可用着陆距离(LDA)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绝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污染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可用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以下距离中的较大者: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以及根据认可的污染跑道实际着陆距离数据确定的着陆距离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上述污染跑道的道面已经进行了特殊处理,而且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