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189条
第121.18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且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90米(300英尺)+0.125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
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在依据本条(a)款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
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起飞飞行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此后,在120米(400英尺)高度以下,飞机转弯坡度不超过15度;在120米(400英尺)高度以上,飞机转弯坡度不超过25度。
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和“起飞飞行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