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9条

第121.9条 飞机的湿租

除经中国民航局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

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涉及湿租的运行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与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营人所签订的飞机湿租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飞机的运行控制方,并根据需要,向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进行湿租运行。

合格证持有人实施湿租运行,应当提供下列需要列入运行规范的信息:

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运行种类;

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负责运行控制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

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机组成员资格;

飞机的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飞行签派;

飞机的补给服务;

航班计划;

安全运行责任;

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中与所实施运行有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