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127条
第121.127条 飞行跟踪系统要求
实施补充运行的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系统具备足够的设备和合格人员,为下列人员提供每一次飞行的起始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信息:
每架飞机的飞行机组;
(ii)合格证持有人指定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飞行跟踪系统具有利用公共或者私人设施(例如电话、电报或者无线电)获得通信的能力,以进行本规则第121.125条(a)款第(2)项第(i)目要求的监控。
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本条(a)款所述人员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