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115条

第121.115条 航路宽度

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者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地形障碍的超越;

最低航路高度;

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空中交通密度;

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局方加以规定的任何其他航路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