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113条

第121.113条 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

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运行区域和航路的批准:

对于国内运行,中国境内的空域按照一个运行区域批准,但包含高高原机场(海拔高度在2,438米或者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照航路进行批准;

对于国际运行,所飞机场所在的每一国家(地区)按照一个运行区域批准,但包含高高原机场或者局方确定的特殊机场起降点的航路还需按照航路进行批准。

按照本条(a)款申请运行区域和航路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装备和能力,能够使用中国或者外国公布航路上有关导航设施,在仪表飞行规则和夜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实施安全运行。

如果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证明,对于运行的航路是安全的,并且局方能够确定空中交通密度有足够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管制空域外的航路。合格证持有人不可以使用没有经局方批准的,或者运行规范中没有列出的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