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63条
第121.763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C章的规定,未满足合格证持有人管理一般规定的;
违反本规则G章的规定,未落实手册要求的;
违反本规则H章的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的;
违反本规则I章的规定,超过飞机性能使用限制实施本规则运行的;
违反本规则K章的规定,飞机的仪表和设备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违反本规则L章的规定,未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
违反本规则N章的规定,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规定的训练而实施运行的;
违反本规则M章、O章、R章或者Q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
违反本规则P章或者第121.503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安排航空人员的值勤期、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的;
违反本规则T章的规定,未能对飞机上的人员、货物和设备等进行有效管理,对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
违反本规则U章中规定的签派和飞行放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的;
违反本规则第121.380条、第121.557条、第121.559条、第121.573条(d)款、第121.575条(d)款或者V章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格式和方式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信息的;
违反本规则W章的规定,实施延程和极地运行时造成旅客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造成征候或者事故的;
违反本规则X章的规定,未在载客飞机上配备规定的应急医疗设备,或者未对相关机组成员实施相应培训的;
违反本规则S章的规定,未按特殊运行授权和限制实施运行的;
局方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
对于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或者管理规则履行职责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或者其本人直接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航空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局方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