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61条
第121.761条 未取得运行合格证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航空运营人未按照本规则取得运行合格证即从事本规则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活动的,由其运行活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上述运行活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空运营人未按照本规则取得运行合格证即从事本规则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活动的,由其运行活动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上述运行活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