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13条

第121.713条 附加要求

对于从航路上一个点飞往一个航路备降机场的运行超过60分钟的情况,合格证持有人必须确保:

对于所有飞机:

指定了航路备降机场;

(ii)向飞行机组提供指定航路备降机场的最新资料,包括工作状况与气象条件。

对于双发涡轮驱动实施延程运行(EDTO)飞机,除非根据最新的资料评估,指定的航路备降机场气象条件在预计使用时间能够达到或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批准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否则不得超过本规则第121.711条(a)款第(1)项规定的时间飞行。如果经确定的任何条件不允许飞机在预计的使用时间在该机场安全进近并着陆,必须确定一个备用的运行方案。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所有已获得延程运行(EDTO)批准的飞机制定签派放行程序,以防止将飞机被签派到改航时间超过经局方批准的延程运行(EDTO)关键系统时间限制能力的航路上。

对于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EDTO)和极地运行,该次运行所指定的每个延程运行(EDTO)指定备降机场和极地运行改航机场,都应当具备足以保障乘客和机组生存需求的条件。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程序和大纲中增加本条(a)款至(c)款的内容,以保证整体安全水平:

运行控制与飞行签派程序;

运行程序;

训练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