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11条

第121.711条 概则

合格证持有人除经局方批准外不得实施下列运行:

在飞机计划运行的航路上至少存在一点到任一延程运行(EDTO)可选备降机场的距离超过飞机在国际标准大气和静止空气条件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巡航速度飞行60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以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或者超过180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以多于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载客飞机)的运行;

在北极区域内的运行;

在南极区域内的运行。

本章还规定了获得极地运行批准的各项要求。

只有当机体发动机组合获得局方颁发的延程运行(EDTO)型号设计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才有资格实施延程运行(EDTO)。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通常在相应的机体发动机组合的《飞机飞行手册》(AFM)、型号合格证(TC)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STC)中给出。

为纠正运行中出现可能危及到所要求的可靠性水平时,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修改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局方将根据需要采取行动,要求对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进行修订,以达到和保持所需的可靠性水平。修订之前的构型、维修与程序标准被认为不再适合于继续从事延程运行(EDTO)。

延程运行(EDTO)的批准通过颁发或者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的方法进行。

对于每一次延程运行(EDTO),签派放行单中应当包含该次延程运行(EDTO)最大改航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