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707条

第121.707条 使用困难报告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向局方上报其飞机的使用困难报告。使用困难报告包括运行中出现严重故障或者失效,或者维修中发现的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故障、失效或者缺陷。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至少保存报告的信息30天,以备局方核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飞机的制造厂家、型号、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的序号;

飞机登记号;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发生或者发现日期和地点;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发生阶段;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质;

适用的ATA章节;

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或者循环;

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厂家、件号、名称、序号和部位;

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与型号设计有关的可以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检测的适用时间。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证持有人也不能推迟可以提供内容的报告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当使用困难报告涉及设计、制造缺陷或者持续适航文件问题时,相关报告信息还应当及时通报相应型号合格证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