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67条

第121.667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当由局方批准的气象系统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的规定时,飞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没有规定该机场的起飞最低标准,则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机场所在地民航当局为该机场制定的起飞最低标准。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下列基本起飞最低标准:

对于双发飞机,能见度(VIS)1,600米;

对于三发或者三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

除本条(e)款规定外,飞机不得飞越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者FAP)继续进近,或者在不使用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者FAP)的机场,进入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航段,除非由局方批准的系统为该机场发布了最新的天气报告,报告该机场的能见度(VIS)或者跑道视程(RVR)等于或者高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在可以同时获得能见度(VIS)和跑道视程(RVR)时,以跑道视程为准。

除按照本规则第121.527条获得的运行增益运行外,当决断高(DH)和跑道视程(RVR)属于不同运行类型时,仪表进近和着陆运行应按照最严格的运行类型实施。

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该驾驶员仍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的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的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除Ⅱ类和Ⅲ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进近灯光系统,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应当能同时清楚地看到和辨认侧边短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灯;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跑道灯。

当使用具有目视下降点的非精密直接进近程序时,飞机已到达该目视下降点,且在该点使用正常程序或者下降率能降落到跑道上。

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如果该机场同时开放了仪表着陆系统(ILS)和精密进近雷达(PAR),且驾驶员同时使用了这两套设备,则可以在该机场开始实施该仪表进近程序(Ⅱ类和Ⅲ类程序除外)的最后进近。除非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不得操作飞机进近到低于经批准的决断高度:

该飞机持续处在正常位置,从该位置能使用正常机动动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计划着陆跑道上着陆,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使飞机在计划着陆跑道的接地区内接地;

飞行能见度不低于所用的标准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能见度;

除Ⅱ类和Ⅲ类进近(在这些进近中,必需的目视参考由局方在批准时具体规定)外,驾驶员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认计划着陆跑道的下列目视参考之一:

进近灯光系统,但是如果驾驶员仅使用进近灯光作为参考,除非能同时看到和辨认侧边短排灯,否则不得下降到接地区标高之上30米(100英尺)以下;

(ii)跑道入口;

(iii)跑道入口标志;

(iv)跑道入口灯;

跑道端识别灯;

(vi)目视进近下滑道指示器;

(vii)接地区或者接地区标志;

(viii)接地区灯;

(ix)跑道或者跑道标志;

跑道灯。

就本条而言,最后进近航段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或者设施处开始。当一个包含程序转弯的程序没有规定最后进近定位点时,最后进近航段在完成程序转弯的那一点开始,并且在该点上,飞机在该程序规定距离之内在最后进近航迹上向机场飞行。

除了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另有批准外,在国外机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进近或者着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管辖该机场所在地民航当局所规定的仪表进近程序和最低天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