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43条
第121.643条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在确定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标注有“未批准备降机场天气标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在确定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应当考虑风、条件性预报、最低设备清单条款限制等影响因素。
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对于至少有一套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其进近设施能提供直线非精密进近程序(NPA)或者直线I类精密进近程序(PA),或者在适用时可以从仪表进近程序改为盘旋机动,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米(400英尺),能见度(VIS)增加1,600米(1英里);
对于至少有两套能够提供不同跑道直线进近的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其进近设施能提供直线非精密进近程序(NPA)、直线有垂直引导的进近程序(APV)或者直线I类精密进近程序(PA),应当选择两个服务于不同适用跑道的进近设施,在相应直线进近程序的决断高(DH)或者最低下降高(MDH)较高值上增加60米(200英尺),在能见度(VIS)较高值上增加800米(1/2英里)。
如选择具备Ⅱ类或者Ⅲ类精密进近程序(PA)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合格证持有人必须确保机组和飞机具备执行相应进近程序的资格,且飞机还应当具备Ⅲ类一发失效进近能力。此时,签派或者放行标准应当按下列数值确定:
对于至少一套Ⅱ类精密进近程序(PA)的机场,云高不得低于90米,能见度(VIS)或者跑道视程(RVR)不得低于1200米;
对于至少一套Ⅲ类精密进近程序(PA)的机场,云高不得低于60米,能见度不得低于800米,或者云高不得低于60米,跑道视程(RVR)不得低于550米。
如选择具备基于GNSS导航源的有垂直引导的进近程序(APV)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经过局方批准并确保:
机组和飞机具备执行相应进近程序的资格;
在签派或者放行时,不得在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同时计划使用类精密进近程序;
对使用基于GNSS导航源的有垂直引导的进近程序(APV)的机场,应当检查航行资料或者航行通告并进行飞行前接收机自主完好性(RAIM)预测:
对于使用RNPAR程序的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所基于的RNP值不得低于RNP0.3;
在目的地机场有传统进近程序可用;
在确定本条(d)款中的进近导航设施构型时,应当将基于同一GNSS星座的仪表进近程序当作一套进近导航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