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607条

第121.607条 手提行李

合格证持有人允许旅客携带手提行李登机时,应当按照其运行规范内规定的手提行李程序,对每个旅客的手提行李进行检查,以控制其尺寸、重量和数量。如果旅客的手提行李超过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内手提行李程序规定的允许量,则该旅客不得登机。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至少指定一名机组必需成员,在为准备飞机滑行或者推出而关闭全部旅客登机门前,核实所有手提行李都已存放或者固定好,否则不得关闭全部旅客登机门。

合格证持有人在允许飞机起飞或者着陆前,每件行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之一存放:

存放在合适的隔间、行李舱、货舱,这些舱室标有最大重量标牌并提供了固定所有行李或者货物的装置,该装置不影响任何应急设备的使用;

按照在客舱内载运货物的相应规定存放;

放在旅客座椅下面;

盲人携带的手杖可以平放在成排座椅下的地板上(不得伸到通道上)、非应急出口窗旁座椅下的地板上或者局方批准的任何其他地方。

除散放的衣服类物品之外,其他行李应当放在经批准的装有限动装置或者门的行李架上。

每位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a)款至(d)款的规定而给予的指示。

允许在下方放置行李的每个旅客座椅,应当装有防止置于其下的行李物品向前滑动的装置。此外,每个靠过道的座椅应当装有防侧滑装置,防止置于其下的行李物品在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应急着陆条件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撞击下滑到过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