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74条
第121.574条 旅客医用氧气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允许旅客携带和使用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
该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
(ii)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型号;
(iii)由合格证持有人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进行维修;
(iv)外表面无可燃污物;
能为使用者提供每分钟4升的最低氧气流量;
(vi)所有阀门、接头和仪表均具有防毁坏保护结构;
(vii)适当地固定好。
当氧气以液体形式贮存时,该设备自首次使用或者其贮存容器经清洗以来,已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得到维修;
当氧气以压缩气体的形式贮存时,自首次使用或者其贮气瓶的上次水压试验以来,该设备已按照经批准的维修大纲得到维修,并且任何氧气瓶内的压力未超过额定的氧气瓶压力;
每个使用该设备的人员均应当持有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该人员有使用该设备的医学需要,并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当在一架飞机上,载运的旅客都是那些在飞行中需要医用氧气的人员(每个人员有不超过一名陪伴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和医护人员时,在该飞机上载运医用氧气不适用本款规定;
当按照本条(a)款第(4)项要求具有医生证明时,携带的氧气总量等于按照医生证明中标明的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乘以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用以计算飞机燃油量的小时数;
当设备装机时和计划在空中使用这些设备时,应当通知机长;
该设备应当妥善安放,使用该设备的每个人都应当正常就座,以免妨碍接近或者使用客舱中任何必需的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过道。
任何人不得在按照本条(a)款规定装载的氧气存贮和分配设备3米(10英尺)之内吸烟。
在飞机上有旅客的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把氧气分配设备从充满氧气的氧气瓶上拆开或者接上。
本条要求不适用于载运本规则要求的补充氧气、急救氧气及其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