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1条

第121.41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者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规定。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行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合格证持有人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一个包含有关资料存放地点和负责人员信息的现行清单。上述资料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按照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记录、文件和报告。

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和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

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和报告,存在安全隐患的,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