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15条

第121.515条 由他人提供训练、资格认定或者检查安排的批准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满足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安排由其他单位(训练提供单位)代替其履行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的训练、资格认定、评估或者审定职能: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训练提供人已实施符合局方要求的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或者训练提供人已获取《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合格证;

训练提供单位的基于胜任力的培训方案和资格课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局方要求。

训练提供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为其使用的每个教员和检查员准备的资格认定和持续资格保持课程;

设施满足为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提供所有计划的训练、资格或者评估的要求;

除基础理论课程外,课程、课程段或者课程段的部分内容都应当明确适用的特定制造厂家、型号和系列的飞机(或衍生型),以及特定机组成员岗位或者其他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