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13条

第121.513条 执照或者等级颁发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圆满完成训练和评估活动的人员,可以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相应的等级:

按照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进行的、关于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和评估应当满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中规定的执照和等级颁发最低标准。如果证明新确定的标准或者要求对保证机组成员的能力、运行熟练程度和安全水平具有同等的或者更好的效果,局方可以批准将该标准或者要求作为相应执照和等级颁发标准(包括实践考试要求)。

申请人圆满地完成相应的资格认定课程。

申请人证明其熟练掌握本章定义的必需的胜任力。

申请人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适用要求具备相同的合格条件。

教员、检查员或者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实申请人已经接受训练,达到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的资格标准中规定的熟练程度,并且通过由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者局方监察员实施的航线运行评估(L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