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11条
第121.511条 持续资格保持课程
持续资格保持课程是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培训内容并通过评估后,即代表该人员持续获取执照所对应的资格。每个持续资格保持课程中都应当包含对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特定岗位适用的训练和评估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持续资格循环。持续资格循环是用于确保在每个循环周期每名人员(包括教员和检查员)都按照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保持资格,该循环应当包括与保证每名人员保持熟练所必需的所有活动和科目有关的训练和评估,使得每名人员能够按照经批准的持续资格训练方案、评估或者针对性训练和补充训练等方面的规定,对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中初始资格所要求的知识、技术技能和认知技能保持熟练。每个持续资格循环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评估期。持续资格循环由多个连续的评估期组成。按照本条规定获得持续资格保持的每名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应的地面和飞行训练,以及在每个评估期中在训练设施上进行的熟练程度评估。训练的数量和频率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训练。持续资格课程应当包含所有岗位要求的胜任力的训练,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飞行机组成员,地面训练,包括对资格获取训练中涵盖的知识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顾、关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和安全信息;
(ii)对于飞行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训练设备、飞行模拟机或者其他适用设备上进行的关于场景以及应急飞行程序和机动动作的熟练训练;
(iii)对于其他相关人员,地面训练,包括对资格获取训练中涵盖的知识和技能的一般性回顾、关于新制定程序的最新信息、安全相关信息;
(iv)对于教员和检查员,在代表相应型别飞机的飞行训练器或者飞行模拟机上进行的有关训练设备操作的熟练训练。对于仅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履行职责的教员和评估员,关于运行中正常、非正常和应急飞行程序和机动动作的训练。
表现评估。持续资格训练应当包括针对所需胜任力进行的表现评估,所需胜任力应当符合经局方批准的胜任力框架。具体评估要求如下:
对于飞行机组成员,基于胜任力的评估中的部分内容可以在每个训练模块内应当完成的合格证持有人课程中所批准的飞机、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进行;
对于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涉及的其他人员,确定评估其在指定岗位上履行职责的熟练程度的方法。
近期经历。所有机组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经批准的在相应岗位上的近期经历要求。
循环和评估期的持续时间。经批准供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使用的持续资格循环持续时间和评估期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局方要求。
重新获得资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用于满足有关重新获得资格要求的程序,供未能保持持续资格的机组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