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10条
第121.510条 资格认定课程
资格认定课程,是指完成该课程的训练内容后,申请实践考试获取的资格所对应课程。
每个资格认定课程都应当包含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中特定岗位适用的培训、评估和审定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评估和监视下运行经历的计划小时数。
对于飞行机组成员,包括下列内容:
针对特定飞机和设备的培训、评估和审定活动,确保受训人员能够合格于特定厂家、型号、系列或者衍生型等特定值勤岗位,或者与该飞机运行有关的职责;
用于描述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所要达到的特定条件下机组应该表现的飞行绩效目标的说明;
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中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或者本规则其他章节的有关要求构成补充或者替代的要求,其中包括适用的实践考试要求;
用于描述运行经历、评估、补充训练方案和如何满足近期经历要求的一个列表和文字说明。
对于教员,下列相应的内容:
培训和评估活动,用于使受训人员具备实施操作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或者衍生型等飞机,或者确保该飞机安全运行的教学资格;
用于描述培训和评估所要达到的特定条件下机组应该表现的飞行绩效目标的说明;
用于描述评估与补充训练方案、标准化政策和近期经历要求的列表和文字说明。
对于检查员,除具有满足本条(c)款第(1)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下列相应的内容:
培训和评估活动,用来使受训人员获得资格,以评估操作特定厂家、型号和系列或者衍生型等飞机的人员的能力,或者该员保证该飞机安全运行的能力;
用于描述培训和评估所要达到的特定条件下机组应该表现的飞行绩效目标的说明;
用于描述评估与补充训练方案、标准化政策和近期经历要求的列表和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