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505条

第121.505条 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的一般要求

按照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批准的课程可以包含现有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训练大纲课程单元。每个课程都应当具体说明其涵盖的飞机类型,包括该飞机的制造厂家、型号、系列或者衍生型等信息,以及所涵盖的所有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教员和检查员岗位。

按照本章获得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及本章的所有要求,而无需满足《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或者本规则其他章节的相应要求。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没有涉及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或者本规则其他章节中的每一适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实践考试要求),仍然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和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训练并获取资格的个人。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得到局方批准,且受训人员满足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和本章的所有要求后,受训人员方可以按照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接受训练。

受训人员已在按本章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训练课程中令人满意地完成了针对该型别飞机和值勤岗位的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所要求的训练和熟练评估后,按照依据本章批准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以使用该员在值勤岗位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教员或者检查员,受训人员方可以服务于上述值勤岗位。

应当以局方认可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章要求的所有文件和数据。

在期满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圆满完成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所要求的训练或者评估,可视为在期满日历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