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95条
第121.495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者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对于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时差少于6个小时的,除仅实施全货物运输飞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如机组成员飞行值勤期和主备份已达到4个连续日历日,不得安排机组成员在第5个日历日执行任何飞行任务,但是前续航班导致的备降情况除外。本条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如果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者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个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
除非机组成员在前一个飞行值勤期结束后至下一个飞行值勤期开始前,获得了至少连续10个小时的休息期,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且任何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任何飞行值勤任务。
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值勤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飞行值勤期。当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飞行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