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91条
第121.491条 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
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或者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条(a)款或者(b)款规定的值勤期限制延长2小时或者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
将本条(a)款或者(b)款规定值勤期限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