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69条

第121.469条 机长的特殊区域、航路和机场合格要求

局方可以根据周围地形、障碍物、复杂的进近程序或者离场程序等因素,将某些机场确定为特殊机场,要求机长具有特殊的机场资格,并可以对某些区域或者航路提出特殊类型的导航资格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在飞往或者飞离特殊机场的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曾作为飞行机组成员飞过该机场(包括起飞和着陆),或者曾使用经局方认可的该机场图形演示设备或者飞行模拟机进行训练并获得资格。但是,如果机场的云底高度,至少高于最低航路高度(MEA)、最低超障高度(MOCA)或者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起始进近高度最低者之上300米(1,000英尺),而且该机场的能见度(VIS)至少为4,800米(3英里),则进入该机场(包括起飞或者着陆)时,可以不对机长作特殊机场资格要求。

在需要特殊类型导航资格的航路或者区域上两个航站之间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以局方认可的方式,用下列方法之一证明其合格于使用该导航系统:

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上飞行;

使用该特殊类型导航系统,在航空检查人员的监视下,担任机长在某一航路或者区域上飞行;

完成本规则附件I《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规定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