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439条

第121.439条 定期复训

定期复训应当以每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安排,保证每一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获得关于该型别飞机和所涉及的机组成员工作位置的充分训练并保持近期熟练水平。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在所涉及的飞机和工作位置方面知识状况的问答或者考查;

根据需要讲授本规则第121.415条(a)款要求的初始地面训练的适当科目,包括应急生存训练(对飞行签派员不作要求);

对于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分别按照本规则第121.429条(b)款和第121.431条(b)款的要求进行资格检查;

机组资源管理定期复训,对飞行机组成员,可以在航线模拟训练中完成这一训练或者训练的某些部分。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除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飞行机组成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组类Ⅰ飞机,20小时;

(ii)组类Ⅱ飞机,25小时。

对于客舱乘务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组类Ⅰ飞机,10小时;

(ii)组类Ⅱ飞机,16小时。

对于飞行签派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组类Ⅰ飞机,10小时;

(ii)组类Ⅱ飞机,20小时。

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对于驾驶员,至少完成本规则附件E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和低空风切变训练。复训的飞行训练应该在经局方鉴定合格,至少B级以上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为每12个日历月不少于8小时。除局方批准外,对于没有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复训应当在地面利用该型别飞机或者训练设备训练应急操作动作与程序,并且每12个日历月内至少应当有4小时使用飞机进行飞行训练;

对于飞行机械员,完成本规则第121.435条(a)款规定的飞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