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80条
第121.380条 维修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所运营的飞机的下列记录:
能表明每一本规则第121.379条要求的飞机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记录;
包含下列信息的记录内容:
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ii)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
(iii)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iv)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vi)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vii)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改装和超出持续适航文件规定修理的情况。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
除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a)款第(1)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2年;
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飞机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飞机出售时维修记录应当随同飞机转移。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以纸质记录或者电子记录的方式保存上述维修记录,但无论以何种方式保存,均应当确保建立避免水、火毁坏或者丢失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防止未经授权的更改。
合格证持有人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当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
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6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当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6个月,所有必要的维修记录都应当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查机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