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79条

第121.379条 飞机放行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在每次完成飞机维修工作,并在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后才能放行返回使用。

飞机放行的条件如下:

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

所有的工作项目完成后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签发了维修放行证明;

除本条(c)款的情况外,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

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允许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放行返回使用。

上述飞机放行可与本规则第121.627条签派放行对飞机设备的要求结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