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60条

第121.360条 其他安全措施与遇险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外,2025年1月1日起,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27,000千克的飞机,在遇险时应当以至少每分钟一次的频率自主发射可用于确定其位置的信息。

除经局方批准外,对于按照本规则第121.339条规定实施延伸跨水运行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27,000千克的飞机,应当在其机体结构上牢固地安装一台可在8.8千赫频率上工作的水下定位装置。这种自动触发的水下定位装置应当能够至少工作30天,不得安装在机翼或者尾翼上。

除经局方批准外,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提交型号合格审定申请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7,000千克的飞机,其飞行记录器还应当记录电子显示器向飞行机组显示的信息以及飞行机组操作开关和选择器人机交互记录的情况。飞行机组人机交互记录的最低记录时间应当至少为2小时,并且能够与记录的驾驶舱音频相互关联。

除经局方批准外,2026年1月1日(含)之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所有飞机应当装备预测冲出跑道感知和告警系统(ROA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