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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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