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