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