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