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