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