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定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管理目录内同品目但未实行配置许可的大型医疗器械使用人员技术条件、使用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原卫生部《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 附件:1.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式样和说明 2.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编号规则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