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安置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