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水电工程竣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移民用电应当照章交纳电费。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和围堤排水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