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事务所转制后,分所名称统一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区划+分所”。各分所持事务所总所转制批准文件到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分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