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八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财政部门批准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收回转制前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事务所不得再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