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事务所转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操作按变更办理,有关操作由财政部在系统后台处理,不再沿用在系统中新增事务所并办理人员转所的原有程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