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一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事务所转制后应当注重合伙人梯队建设,重视中青年合伙人培养,形成首席合伙人等核心管理人员新老交替、顺利衔接的良好机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